路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实施
    一九三三年,莲花始有公路。由于国民党筑路目的并非为民运输,而是用来对付苏区红军,
路政管理自然属军事性质。
    全国解放后,路政管理开始列入了议事日程。解放初,省人民政府为了加强铁路、公路的保
护与管理,发布了《关于加强铁路和公路保护与管理办法,地方政府根据《办法》,组织民众护路
保证了公路畅通口一九六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莲花县人委会发出《关于加强公路维护管理,防止损
坏的通知》,严禁在公路两旁开荒种地;在公路桥梁附近挖土挖沙,堆放竹木,爆破炸鱼;任意开
沟放水;挪用、盗窃公路两旁护路砂石和整修桥梁的木材 O 一九七九年五月,省人民政府发布《
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布告》,县交通局和有关部门一方面经县政府批 准成立“莲花县县乡公
路管理站”,以加强对路政工作的领导。另一方面深入公路沿线乡村、学校宣传省政府“布告”精
神。一九八二年三月一日,县人民政府再次发出《关于加强公路路 政管理的通告》,通告针对县
内出现破坏公路路政管理的现象提出:1、公路(包括干线、支线、县社公路和专用公路)、公路
用地、路树、公路附属建筑物及养护施工用的机具、材料等,任何人不得侵犯或破坏。2、公路中
心两旁各 15 米内属国家公路用地,严禁任何人挖掘、占用(包括开荒种植、建房搭棚,设立其它
设施等)3 、严禁在公路上(包括路肩、水沟)堆放物料,打场 晒粮。4 、严禁滥伐、滥砍和剔
校、剥皮等损坏路树。5 、严禁在公路上任意开沟引渠。6 、严禁损 坏、盗窃公路构造物、标志
号、里程桩及各种机具材料等。7 、严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桥涵附近炸砂石料或其它爆破作业。
一九八二年五月,八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通过《关于保护土地公有制的决定》中,再次
重申:“公路、桥梁、防洪、好堤要保证绝对安全,不准任何人在这些设施的两旁开垦种植作物,
更不准擅自在公路上开渠过水和毁坏林木”。一丸八六年八月八日,县人民政府又发出《关于清除
路障,收回公路留地的通知》。《通知》强调要按国务院(85)1号文件精神明确公路留地范围:1
、国道自公路中心起两边各 15 米;省道自公路中心起两边各 125 米;县道自公路中心起两边各
7.5 米;乡道自公路中心起两边各 5 米。2 、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一起清除路障收回公路留地
,整理交通秩序的工作。3 、对占用公路或公路留地的违章建筑物,分别作出处理:A 、对国务院
(83)105 号文件下达以后,新建的违章建筑物(包括正在建筑尚未完工的)住房、货摊、货棚、猪
牛栏、厕所等即八月二十五日前由当事人或单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由县交通部门组织人员强行
拆除口强行拆除的违章建筑材料实行没收。商摊、货棚由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B 、国务院
(83)105 号文件下达前修筑的建筑物由公路部门到公路沿线与单位或户主签订有关维持现状,不准
改建、扩建的协议。C 、公路部门要结合公路改进项目逐步做好拆迁规划,分别轻重缓急逐步拆迁
。4 、严禁在公路上任意 挖沟引水。5 、严禁在公路留地范围内开山放炮、采矿等。并要求,为
尽快改善公路现状,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发动群众,搞好民工建勤,进行加宽路基,田路分家,种植
路树的工作。
   进入九十年代后,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以后,公路管理有法可依,路政管理
向法制化管理的方向前进。管理的角度,也由主要干线转向了“全面开花”。一方面进一 步明确
公路养护范围,分清责任,即:国道、省道由县公路段养护管理;县道由县公路管理站养护管理;
乡村道由乡村养护管理,以便各负其责。另一方面加大公路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 既协助有关部
门做好公路两旁设集建镇规划,使小城镇建设既依托公路,又不影响公路畅通。同时,对侵犯公路
留地或挤占公路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据统计,自一九九四年至今已查处一百余起侵权行为。对挤
占公路或影响公路视线的建筑、货摊、货棚予以拆除,对在公路或桥梁附近采掘沙石等坚决取缔,
并对屡教不改者按荠乡市《公路管理罚款标准》处以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保证了国、省、县、乡
道路的畅通。与此同时,做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经常下乡进行巡回宣
传和书写永久性标语。使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以促进依法治路的进程。
随着依法治国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全面落实,公路路政管理也将完全进入法制化轨道,一个依法治路
的时代已经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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