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绿化 |
公路两旁种植道树,既防风固沙,巩固路基,又美化路容,是“绿化祖国”、改善自然环境的 |
重要内容。 |
民国十六年(公元 1927 年),国民党政府规定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 |
民国二十三年(公元 1934 年)吉(安)界(化珑)公路通车,国民党县府发放油桐、乌柏、 |
柳、棒等树苗,责令沿途村民限期营造护路林。是年,全县连同四旁植树,共计植树 100600 株。 |
民国二十五年(公元 1936 年),植油桐于公路边和四旁达 20 万株,成活率达 95%,居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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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名,三行政区第一名。 |
建国后,县委、县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植树造林,认真贯彻全县第一次林业工作会议制订的“普 |
遍护林、重点造林”的方针,在全县开展“一人一树、机关干部每人植树二株”的群众性 造林运 |
动。吉(安)界(化珑)公路路树迅速增加。 |
一九六一年,县内各地开展(百竹、千棕、万桐)的植树造林运动,全年计造林 20038 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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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公路计长 56 公里(行道树多是种植梧桐树)。 |
七十年代初期,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交通部《关于加强山林保护管理 |
,制止破坏山林、树木的通知》及《森林保护条例》等文件颁发,规定公路绿化工作,要认真落实 |
收益分配政策。凡公路部门投苗、种植和管理的行道树,林术权属及收益归公路部门口公路部门投 |
苗,社队种植、管理的行道树,林木权属归公路部门,收益分配按比例分成。社队在县社公路上投 |
苗自栽自管的行道树、林木树权、收益全部归社队集体所有。不管树根归谁更新,采伐行道树、林 |
术时,都必须先经省、地交通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乱砍滥伐。公路管理部门和沿线社 |
队必须建立护林管理组织,负责抚育、管理。 |
一九七二年春天,县交通系统在全县展开公路绿化大会战,将公路绿化推向了一个新高潮。 |
一九七六年以后,公路绿化管理实行改革 O 将行道绿化树木实行县、社、队三级管理,调整 |
了收益分配按比例分成的比率。即县、社各占 15%,生产大队为 70% 。树木毁坏丢失,从生产大 |
队收益分配中扣除。基本上激发了县内公路沿线社、队群众抚育、管理行道树的自觉性、积极性, |
开拓了全县公路绿化的新局面。一九九 0 年以后,行道树术的栽种、管理、转换了新的模式,由 |
乡村与公路部门联合负责。栽种、管理责任在公路部门;社会治安,行道树维护则由乡村负责。出 |
现问题,三方面协商处理。这种模式,虽存在弱点,但在包产到户的今天对公路的绿化还是有一定 |
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