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管理费及其征收 |
一、运输管理费 |
据一九四一年出版的江西省政府训令《驿运管理》载:“凡经本处各级驿运机关调派之运输工 |
具,除依照规定核算运费外,并遵照中央规定,按运输数额征收 5% 之驿运管理费”,可知运输管 |
理费民国时期便已开征。但本县运输管理费何时开始、如何征收,因史料不足无法论定。解放初期 |
,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精神,运输管理费的征收十分微薄,主要是作为 事业费,用于 |
管理机构开支、管理人员工资、运输管理设施的修建。一九八 0 年前,主要征收对象是拖拉机和 |
板车等运输工具。故一直名为:“民间运输管理费”。一九八一年,县政府发出《关于运管费的征 |
收标准的通知》,征收标准定为运输费总额的 3% 左右。但因交通事业不够发达,年征收不过 |
2000 元。随着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深入,运管费的征收也因此发生变化。 |
二、运输管理费的费率及其征收 |
一九八六年,国家交通部、财政部发布《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规定“运管费按 |
经营者的营业收入计征,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一”。一九八八年,江西省交通厅、财政厅以财工字 |
232 号文件规定:“客、货运输 , 搬运装卸及运输服务的运管费按经营者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一计 |
征”。一九九 0 年吉安地区交通局、财政局发出:“鉴于 1988 年货运价和 1989 年客运价已调 |
高,对过去难以按营业额计收运管费的单位和个人(联户)的车辆实行的足额征收费率已明显偏低 |
,与实际征收情况和 1% 的征收费率相差较大,影响了国家规(税)费收入。为加强公路运输管理 |
事业的发展,确保规费的征收,……现将运管费定额征收率调整如下:客运车辆,16 座以上(含 |
16 座),每座每月 1.5 元;6 座至 15 座,每座每月 2 元;5 座以下(含 5 座),每辆每月 |
20 元。货运车辆、汽车、中四轮,每吨每月 10 元;大中拖、小四轮每吨每月 8 元;手扶拖拉机 |
每吨每月 6 元;三轮货车每辆每月 5 元;非机动车每辆每月 4 元;汽车挂车减半征收。凡能按 |
营业性总额 1% 上缴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各运管部门查帐征收。 |
一九九二年,吉安地区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再次发出《关于调整公路运输管理费定额征收 |
标准的通知》,将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客车,20 座(含 20 座)以下跨省每月每座 |
7 元;跨区每月每座 6 元;县(市)城至县城每月每座 5 元;乡镇至县城(含经过县城)每月每 |
座 4 元;乡镇至乡镇每月每座 3 元;21 座(含 2 座)以上跨省每月每座 55 元;跨区每月每 |
座 45 元;县(市)城至县城每月每座 35 元;县城至乡镇每月每座 2.5 元;乡镇至乡镇每月每 |
座 1.5 元。 |
货车,社会每种类型货车(含客货双排座车)及中四轮(一吨以上),按吨位计征,即省外运 |
行每月每吨 20 元;省内运行每月每吨 15 元;区内运行每月每吨 10 元。大中拖拉机按吨计征, |
每月每吨 9 元;小四轮(一吨以下)每月每辆 15 元。手扶拖拉机按辆计征,每月每辆 8 元。后 |
三轮摩托车按辆计征,每月每辆 5 元。非机动车每辆每月 4 元。汽车挂车按吨位减半征收。 |
机动车辆维修,一、二类机动车辆维修业户仍按查帐征收,即按月营业总额 1% 计征;三类机 |
动车辆维修业户按地处县(市)城内每月每户定额征收 80 元;地处乡镇(城郊)每月每户定额征 |
收 60 元;四类机动车辆维修业户,每月定额征收 30 元。该标准与一九九 0 年调整标准相较, |
增幅较大。这是运价上扬幅度大的原因所致。本县运管所严格按上级文件实行。到 一九九九年, |
全年征收运管费 48 万元。二 000 年十月止,己征收 46 万元,估计全年与一九九九年持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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