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规费的征收 |
1、车辆购置附加费 |
一九八五年国务院颁布《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县内开始实施车辆购置附加费。其征收 |
范围包括国内生产和组装(包括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和外资企业生产和组装的)并在国内销售和使 |
用的大小客车、通用型载货汽车、越野车、客货两用汽车、摩托车(二轮、三轮)、牵引车、半挂 |
牵引车以及其它运输车(如厢式车、集装箱车、自卸汽车、液灌车、粉状粒状物散装 车、冷冻车 |
、保温车、牲畜车、邮政车等)和挂车、半挂车、特种挂车等;国外进口的(新的和曾 使用过的 |
)前款新列车辆。征收标准:国内生产和组装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费率均为 10%;国外进口的车辆费 |
率为15% 。并规定每辆车只征一次,即一次性征收。同年,交通部、财政部及中国工商银行按国务 |
院的《办法》精神制定《实施细则》,“细则” 将“车辆购置附加费收据”、“退款凭证”、 |
“缴费凭证”统一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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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五年,交通部发布《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业务规定》。自此,车购费管理业务更趋规范 |
统一。县内车购费及对违反人员进行处罚统一由莲花稽查征费所负责(1987 年前由县监 理站负责 |
所征诸费,统一由其上解省交通厅)。同年起,征收标准再调整为:不论进口车辆、国内车辆一律 |
按 30% 征收。一九九七年,交通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违反<车辆购置附加费 征收办法>的处 |
罚规定》,对违反者实行罚款,缴滞纳金,进行行政或刑事拘留等处罚作出规定。 |
| 2、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
| 近年来,县内稽征部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征收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即在征收车辆养路费时予 |
以征收。其标准是货车每月吨 170 元,其中 105 元为养路费,65 元为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客车 |
每月吨 180 元,除 105 元为养路费外,75 元为“基金”。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包括上解国家的 |
预算外调节基金 10% 和 15% 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所征收的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一律上解省交 |
通厅。 |
| 3、机动车辆附加费 |
一九九 0 年,为了加强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快公路技术改造,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物 |
价局、交通厅关于统一征收机动车辆附加费的报告。同年十二月十七日,省交通厅、省物价局根据 |
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制发了《〈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一一机动车辆附加费具体 征收实施办 |
法〉的通知》,规定各地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实施办法”对征收的 |
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即“凡在本省公路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包括中央和外省驻赣单位的车辆), |
一律征收机动车辆附加费。征收标准为:客运每人公里征收 0.01 元;货运每吨公里征 0.01 元。 |
具体操作时,客车,16 座以上每月每座 35 元;10 座至 15 座以下(含 15 座)每月每座 40 元 |
; 9 座以下每座每月 45 元。货车,3 吨以上 20 吨以下(含 3 吨,20 吨),每月每吨 24 元 |
, 3 吨以下,每月每吨 27 元;全挂车每月每吨 16 元;大中型拖拉机(20 马力折合 1 吨), |
每月每吨 18 元;手扶拖拉机每月每辆 12 元;简易机动车(包括简易三轮摩托车),每月每辆 |
12 元;特大型(20 吨以下)车辆,可按实际产量核收。非营业运输车辆,客车 16 座以上, 每 |
月每座 3.5 元;15 座以下(含 15 座),每月每座 4 元。货车,3 吨以上(含 3 吨)每月每吨 |
20 元;3 吨以下,每月每吨 18 元;不能载货的特种车,按自重吨位,每月每吨 15 元;挂车, |
每月每吨 12 元;大中型拖拉机(20 马力折合一吨),每月每吨 12 元;手扶拖拉机和简易三轮 |
摩托车,每月每辆 10 元;简易机动车,每月每辆 8 元;侧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 5 元;二轮摩托 |
车,每辆 每月 3 元。外省、市进入车辆,不论营业与非营业按进入一次额定征收。客车 10 座以 |
上每次 每座 03 元;10 座以下,每次每辆 4 元。货车,按核定吨位,每次每吨 3 元;一吨以下 |
的小型机动车辆,每次每辆 3 元。 |
| 文件还对计征方式、收费票据、使用途径以及检查监督都作了统一规定。本县按汽车和农用车 |
分别由稽征所、运管所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分别负责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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